原告胡*、王*与被告李*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姜*,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分割被继承人胡**遗产,二原告分得遗产三分之二的所有权。(被继承人死亡前名下摩托车一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银行卡存款待法院查清后计算,以上财产价值暂定为7万元,最终以评估和查清金额为准);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二原告支付应当分割的一次性救济金、丧葬补助金共计64204元。事实与理由:原告胡*系被继承人胡**女儿,原告王*系被继承人胡**母亲,被告系被继承人胡兵再婚妻子,三人均为被继承人胡**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胡兵因肝癌晚期于2021年3月23日去世,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现其名下登记有一辆摩托车以及留有...(本文书还有19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