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夏*,男,汉族,1965年5月**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上诉人武汉某机*****(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某***********(以下简称某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不服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9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某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25日,经营范围包括:普通机械设备和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的加工、研发、销售、技术服务;劳保用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自动化设备、光学仪器原件的销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效裁决确认夏*与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至2021年4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在重庆市某区蔡家岗街道三溪村纸厂沟组设有车间生产经营,夏*经招用在该车间...(本文书还有20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