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中国平安株洲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平安株洲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平安株洲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保险赔款人民币2595.5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2021年3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07月09日08时14分,唐*驾驶湘b******小型客车沿株洲市荷塘区红港路汽车城内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至汽车城内d区**栋前时,遇到被告李**驾驶的湘b******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李*由西往东行驶至此,因唐*驾车在单位院内未低速行驶、李**驾驶车未让右方来车先行,致使湘b*****...(本文书还有30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