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岑**、都能公司、明达公司及一审被告车**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96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96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劳务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772元);2.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罗*供电局(业主)将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第五批电网建设20kv及以下配网工程发包给都能公司建设。2019年7月18日,都能公司将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第五批电网建设20kv及以下配网工程(凯里都匀2包)(以下简称电网配网工程)包给东恒公司做工,双方签订《劳务外包合同》。合同第四条约定“总劳务费暂定为4307174元,按照乙方(东恒公司)实际每月提供的劳务人数及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按月据实计算。乙方出具劳务人员工资代发委...(本文书还有2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