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朝**、原审第三人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23)内04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上诉人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原审第三人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乐格日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确认上诉人提举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却以上诉人持有的土地承包合同效力有待于进一步确认为由对证据及证人证言不予采信,造成判决错误。原审中,上诉人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出具了2022年1月2日《土地承包合同》二份,收条二份,《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绍根分局出警情况登记表》证明被上诉人朝**耕种的180亩土地与上诉人承包原审第三人的土地面积一致。原审中,证...(本文书还有20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