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与被告四川凯颐********(以下简称凯颐公司)、被告潘**、被告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四川凯颐********申请追加方*为本案被告,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被告凯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凯颐公司及潘**支付原告民工工资42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不要求被告方*承担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被告凯颐公司与重庆市云阳县盘龙街道签订金龙村撤并村(四龙村)通畅工程路面硬化。2019年1月11日凯颐公司将总承包的该工程路面硬化劳务做工承包给潘**施工建设,并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由凯颐公司任命潘**为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该工程由潘**代表凯颐公司召集工人做工。该工程于2020年3月完工。原告系潘**召集该工程做工的工人,完...(本文书还有31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