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寿***************(以下简称为人寿广州分公司)诉被告王*、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为人保财险安康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寿广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简**、被告人保财险安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线上出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寿广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91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起诉之日起算,实际计算至全部赔款偿还之日);二、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24日,被告王*驾驶车牌号为陕g9××**的小型轿车,在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号为粤a9××**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本文书还有2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