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路**与被告范**、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伏**,被告范**,被告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范**、董**于2023年6月2日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2.判令被告范**赔偿给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牙齿修复费等费用共计59500元;3.判令被告范**、董**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41164元(40194元/年×20年×30%);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1000元、律师费均由二被告承担。以上合计301664元。
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18日05时40分许,被告范**驾驶×××号小型轿车(乘坐:路**)沿(贺*公路)贺*s10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5公路+950米路段处,与前方董**驾驶皖拖拉机牵引无号牌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本文书还有3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