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石河子市**********(以下简称金丽匠新装饰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与被告金丽匠新装饰店的经营者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装修款1007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21年3月29日签订家装合同书一份,约定由被告装修原告衡***小区**栋**号住宅,工期90日,装修款为526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分次向被告支付总计50000元装修款,被告仅完成部分施工,经原告催促后依然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金丽匠新装饰店辩称,与原告签订合同是事实...(本文书还有2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