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23476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4年1月3日起,被告以购买车辆、资金周*等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向被告给付。2024年9月,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因借款欠原告223476.29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后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偿还100000元,又于2024年11月13日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据,并承诺月底还清,但至今未付,致纠纷产生,故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被告郝**辩称,原告张*还有其他两个人成立了公司。被告去该公司上班后和原告相*。后公司以苟某名义贷款29万元,被告郝**由于干工程需要用款,便向苟某打了22万元的借条,使用了该笔部分贷款购买了一辆奔驰轿车,车户和车贷都在原告名下,但车实际由被告所有。被告郝**给苟某还了10万元,剩...(本文书还有9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