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山市睿**********(以下简称睿望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首*********(以下简称首品公司)民间借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粤20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睿望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转账5万元用于支付货款,并非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关系重要构成要件之一系借贷的合意,在本案中双方从未对此笔款项形成过借贷的合意。被上诉人称其在转账时是因为转账备注默认为货款,故才以货款的名义转账的,但是未提交证据证明。二、微信聊天记录中一直都是被上诉人单方提到是借款,上诉人对此并不确认,被上诉人也没有其他证据辅助证明。上诉人称超声波费用及调试费用抵销是因为双方互有生意往来,上诉人未确认涉案款项是借款。还有,如果被上诉人转出的5万元是借款的话,也没有合理解释为何上诉人转账3万元的行为是退款。一审法院以此认定双方存在借贷事实完全是不合法...(本文书还有41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