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被告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付原告33,260元。
第三被告辩称,1.第三被告承保了赣k5****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200万元,对原告第一次在北湖某某住院费用、第三次在江西省某甲医院住院医疗费、事故当天的门诊费用已经进行了理赔。共计支付医疗费141441.18元,另支付了残疾赔偿金80000元;2.原告诉请的部分项目和金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损失金额应依法核减。医药费: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8000元已经赔付,第三被告在本案中承担的医疗费金额应按10%核减非医保费用。原告主张的门诊费用及外购药均发生在住院期间,不具有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误工费:原告构成伤残,误工期应计算至定残时为234天,其主张的误工费标准没有证据证明。护理费:由法院依法认定。交通费:应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营养费:应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残疾赔偿金:由法院依法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由法院认定。精神抚慰金:原告主张的金额较高。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修理费: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某某保险公司非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5日21时23分许,第一被告驾驶赣k5...(本文书还有46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