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款15927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利率为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工人,但被告却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工资款,经过原告的多次催促,被告于2020年6月17日在东莞市长安镇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被告承诺在2020年6月20日前归还工资款36786元,协议中的“借款”实际是指工资款。协议签订后,被告指示李*在2020年7月7日向原告支付工资款20859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15927元未付。经过原告的多次催促,被告...(本文书还有12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