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遵义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长***********(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湖南省长沙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遵义某某******货款22339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货款22339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2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截止至2023年4月19日的违约金为10872元;二、判决被告湖南省长沙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遵义某某******因诉讼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经济损失13000元、保全保函费经济损失1000元;三、本...(本文书还有2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