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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组织卖淫罪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
  • 案例类型:刑事裁定书
  • 案号(2024)桂02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4-03
  •  
  • 【案例概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柳*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犯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2023)桂0203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检察官助理莫深迪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及其辩护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被告人陈**在柳*市鱼峰区**路**养生会所(原名**养生馆),先后从事业务员主管及会所经理等职务在上述作案时间段内,该会所通过抖音、q0等平台发布会所内的套餐项目信息吸引客人到店消费,陈**与他人共同组织汪*、黄**、韦**、袁**、伍**、武**、周**、刘**、申**、陈**、唐某秀等11人在该会所内从事卖淫活动并获利其中,陈**与同案人冯*(已判决)、林*(即“小燕子”,另案处理)共同管理会所内的技师和服务员、招募前台等事项,陈**获利四万元2023年5月4日17时许...(本文书还有233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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