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二审答辩称:而且平安公司所谓的徐**的健康异常情况均不是确认的病情针对刚才被上诉人代理人提出银保监的规定,该规定从适用对象来说,并不适用于徐**投保的该险种而且从时间上看也是在徐**提出继续重新投保并且支付保险费用之后才有银保监发出的通知因被上诉人的原因恶意阻却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成就,应视为该条件已经成就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确认被告作出的解除编号为p180****1790xxxx《人身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并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p180****1790xxxx的《人身保险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保险金130210.57元、津贴保险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40210.57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27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28日,原告徐**与被告中国平安**********签订了编号为p180****1790xxxx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徐**,投保主险为平安e生保医疗保险;保险期间1年,首期保险费979元;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年度保险金给付限额为200万元,年免赔额1万元,给付比例100%,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1万元;中国平安**********在电子投保书的告知事项载明:“......(本文书还有54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