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3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45315(以5.3万元为本金,按月息1.5分,从2019年2月8日算至2023年11月8日)共计98315元,及以后利息(以5.3万元为本金,按月息1.5分,从2023年11月9日算至付清本息为止);2.诉讼费用、律师费用3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8日,被告以资金周*为名向原告借款53000元并立有字据为证。因该笔借款至今未还,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公正判决。
被告王**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本文书还有1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