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为与被告宁波市梁*******(以下简称梁锦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水红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0月13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施**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孔**,被告梁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章*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3年10月30日转为普通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51119.33元(暂计算至2023年5月20日),并支付以5011699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更换断裂、开裂的大理石和地砖,修复变形门锁,更换卫生间壁龛玻璃隔断,修复厨房油盾面板划痕,修复客卫填缝残缺;3.被告拆***小区**号楼下全部健身设施,搬迁至备案图纸预定位置;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被告梁锦公司辩称:一、案涉项目于2023年4月14日取得《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于2023年5月16日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故案涉房屋于2023年5月16日达到交付条件。2023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邮寄《交付通知书》,原告于2023年5月21日办理收房手续。故被告已于2023年5月18日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通知交付义务,案涉房屋已于2023年5月18日完成交付。
二、原告于2023年5月21日查验房屋时无权拒收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如属于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非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同意先行办理交付手续,由出卖人按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且无需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如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如属于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或非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承担保修义务,买受人无权因此拒绝办理交...(本文书还有74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