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与被告闫**为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被告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105.56元、护理费2358.3元、误工费235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交通费200元,以上合计11072.1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女儿,2019年11月30日,原被告因房产纠纷,被告便对原告进行殴打,造成原告外伤性耳膜穿孔,在沁阳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住院4天,花去医疗费1375.49元。2020年6月3日,沁阳市公安局对被告做出了沁公(沁园)行罚决字〔202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罚款500元。2021年5月1日,原被告...(本文书还有1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