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掖市兴*************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公司借款属实,对欠款本金无异议,对利息如何计算的不清楚,公司愿意还款,现暂时无法偿还。
被告张**、何**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提供担保属实,但借款于2018年5月21日到期,担保期限截至2020年5月20日到期,到期后原告没有主张权利,担保期限已过,不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甘肃鑫隆**********、宋**、王**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提供担保属实,但担保期限已过,不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宋**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提供担保属实,但担保期限已过,不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甘肃荣业**********、彭**、王**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提供担保属实,但担保期限已过,不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张掖市兴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被告张**、何**、甘肃鑫隆**********、宋**、王**、宋**、甘肃荣业****...(本文书还有31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