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山*(重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7879.29元及利息(从2022年1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24日,原告以重庆双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宇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双宇公司提供原告的银行卡(户名陈**,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账号*******)给被告用于云阳县木鱼包至陈*溪库岸环境整治工程175米以上园林景观工程二标段项目。原告将银行卡及u盾提供给被告,被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双宇公司发出《不再履行及解除项目合作协议的通知》...(本文书还有30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