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某*****与被告佛山市某*****(以下简称某公司)、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4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01235.7元;2.某公司向原告支付以101235.7元为基数,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其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3.辛*对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提供洗涤服务的公司,某公司在禅城区经营休闲会所,自2023年起某公司请原告为其休闲会所所用的布草提供洗涤服务。原告每天固定到某公司的休闲会所收走需要洗涤的布草...(本文书还有27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