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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中国邮政***************劳动争议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邮政行政管理>>民事案件>>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吉07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2-08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以下简称邮政储蓄松原分行)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被上诉人邮政储蓄松原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二)改判确认被上诉人解除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违法,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三)改判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补发延迟绩效奖金55,000元;(四)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原审被上诉人未能举证证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简称《办法》)的制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属无效,被上诉人依据该处理办法所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并减发所有未发放绩效收入于法无据1.对于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未经过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本文书还有665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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