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诉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庄慧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立即偿还洪*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林**承担。事实与理由:林**因业务需要向洪维兴购买消防配件,于2015年2月17日结欠洪维兴货款15万元。因林**未能偿还货款,故向洪*借款15万元用于偿还洪维兴货款,双方约定月利率2%,按月付息。上述事实有林**出具给洪*收执的《借条》为证。借款后,林**支付利息至2018年10月16日止,之后借款本息未支付。为此,特具状起诉。
林**辩称,一、借款属实,至今本金未支付,借款后,刚开始是按月支付利息,此后有时一年偿还一...(本文书还有12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