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新**********(以下简称“新一代公司”)、余**、河南明阳********(以下简称“明阳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做出(2020)豫1503民初****号民事判决,新一代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做出(2021)豫15民终****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该院立案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做出(2021)豫1503民初****号民事判决,收到该判决后,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2月2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彭**、被上诉人余**、被上诉人新一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竹鑫到庭参加了诉讼。明阳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1豫1503民初59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共同承担拖欠上诉人的挖机费用198241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9月24日开始计算);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认定上诉人对结算单的制作过程解释不清是错误的该结算单是先由被告员工张卓制作,后在2020年9月24日找被告余**盖章该结算单清楚的记录了上诉人的进、出厂时间,以及油卡明细、借支金额等并且上诉人提供有和被告员工张卓的录音,证明结算单确实是由其制作二、原审认定原、被告对工程没有结算是错误的原审以推断认定被上诉人的章是在8月份损坏,而上诉人的结算单形成时间却是在九月份,以及被上诉人余**提供的录音来证实双方没有结算原一审卷宗第67页显示,被上诉人在2021年3月10日提供的印章样本,其中既有缺角的,也有没有缺角的所以以有没有...(本文书还有7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