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为与被告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方**归还人民币1274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清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计人民币5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夏**的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本文书还有46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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