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州某支*因与被上诉人胡**、原审第三人昆明某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4)豫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州某支*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被上诉人胡**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昆明某公*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某支*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24)豫0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胡**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本案中案涉土地为商业性质,规划房屋为商业(康养用房),该房屋尚未交付,不能认定具有居住属性,且胡**户籍在四川省xx县,胡**仅提供自己在昆明市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并不能证明其没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因此,案涉房屋不符合上述规定排除执行的条件,依法不能排除执行。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本文书还有4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