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义乌市商****(经**:李**)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傅*慧独任审判,分别于2024年4月16日、2024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商****的经**李**(第二次到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经,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义乌市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经变更):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26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素有箱包业务往来。截至2023年1月8日,被告尚*原告货款44600元。同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均予以推诿、拒不配合。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起诉后被告支付了2000元,余欠42600元。
被告陈**答辩称:1、对原告起诉的货款欠条42600元无异议。2、本着诚实...(本文书还有20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