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根据《青海省“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含军粮)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要求,互助县军粮供应站实施“互助县军粮供应站改造扩建项目-1、2号普通包装仓工程”,并委托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招投标事宜。期间,被告人赵**为顺利取得该项目承建权,多次找时任互助县军粮供应站站长达某表达修建该项目意愿,并承诺中标后送给达某现金以示感谢,二人就此达成共识。后达祥奎安排时任互助县军粮供应站副站长的李*在评标时对赵**挂靠的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使其中标,被告人赵**顺利承建项目。2016年4月中旬,被告人赵**在互助县振兴大道吐谷浑广场附近送给达某现金人民币4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中共互助县粮食营运中心总支委员会、互助县粮食营运管理中心关于司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互助县粮食营运管理中心关于严某等同志职务任...(本文书还有1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