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杞**与被告云南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的委托代理人杞**、原告杞**,被告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樊**、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二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2月2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23979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从2018年12月27日起至购房款退还清为止,按照购房款金额以年利率4.9%计算的利息;3判决被告退还原告交纳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3069元和契税6220.5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6日二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预售)》,该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开发位于禄丰市**镇**街**楼**幢**单元**层**号房屋以223979元出售给二原告,该房屋预测建筑面积32.65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21.96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10.69平方米二原告在2018年12月26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被告于2019年3月1日前向原告交付商品房合同第二十条第二款约定;(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540日内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1、2中处理;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4.9%(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合同还约定其他...(本文书还有66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