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第三人海南农垦********(以下简称长征公司)、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保亭黎*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人民法院(2021)琼903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第三人长征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撤销海南省琼中县人民法院(2021)琼9030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陈**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陈**已举证证明系案涉7...(本文书还有106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