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平安财险安康中心支公司辩称:1、关于车辆维修费已经理赔完毕,不存在,故应予以驳回。因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在事故发生后,我司应事故方要求对该车辆已经进行了定损8300元,且已经进行了理赔支付给本案原告,故其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2、关于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我司就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的免责事项已向投保人王**尽到了提示告知义务,故根据法律规定,我司对停运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鉴定费公告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被告王**经公告传唤未到庭,被告廖**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损失项目。
金额及依据。
1、修理费16879元(依维修结算单及票据)2、停运损失20900元(依评估意见)3、评估费6360元(依票据)4、公告费460元(依票据)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2月8日18时00分,被告廖**驾驶车主王**之车牌号为陕uut××**小型...(本文书还有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