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某乙公司立即退还货款1188000元,并自2020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返还利息至实际返还之日止;2、判决某乙公司赔偿违约金330000元;3、判决某乙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3月27日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医用熔喷布。合同约定单价为33万元/吨,合同总价为16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预付款99万元,余款在标的物到达后支付。2020年3月30日,原、被告再次签订《购销合同》,原告再次向被告购买医用熔喷布5吨,双方约定的价格以及货款支付方式与前一次基本一致。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两次...(本文书还有42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