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郭**、阳光农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裕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夏**,被告郭**、阳光农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裕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对原告经富裕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单方委托富裕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不服当庭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后第二次庭审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柏**,被告阳光农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裕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到庭参加,被告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47689元,护理费165.07元×60天=9910元,伙食补助费100元×39天=3900元,营养费50元×60天=3000元,外购药213元,伤残赔偿金30945×32%×8年=79219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就医交通费人民币300元,鉴定费人民币3310元,合计人民币152541.2元。二、请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第一次庭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医疗费2613.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护理费716.04元,复印费92元,合计增加诉讼请求3821.62元,变更原诉讼请求第一项红医疗费数额为43418.79元,护理费740.60元,原告增加变...(本文书还有6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