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北源源********(以下简称源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源源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已在通话录音以及微信聊天中多次认可其仍下欠上诉人货款二十余万,而且在养殖行业中,从异地运送饲料后并不进行签字收货乃是行业惯例,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佐证其向被上诉人提供了相应的货物”属于事实认定错误。1、上诉人通过微信将对账单以及被上诉人下欠224,429元货款的消息发给被上诉人后,被上诉人回复“看到了”,之后上诉人多次在微信中向被上诉人催要货款,被上诉人回复“我在想办法”。被上诉人的一系列回复是以明示的方式认可其仍下欠上诉人224,429元货款。2、2020年7月6日18点08分,被上诉人主动拨打上诉人公司员工王**的电话,询问其还欠上诉人多少货款,并表示想让上诉人抹一点,即被上诉人已经明确认可其下欠上诉人货款224,429元,但希望上诉人能够在货款的金额上给予被上诉人一些折扣,为其减免2万余元,以现金200,000元了结双方的债务。3、上诉人与饲料生产厂家沟通,与2017年3月31日以及2017年6月5日两次给被上诉人运输货物的货车司机取得联系,两位司机愿意出庭作证,证...(本文书还有60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