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阳**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诉被告李**、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李**、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54200元整及逾期利息至两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有业务往来,被告公司原法人李*(已病故)购买原告筒子,结算到2017年3月30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筒子,先不管收走原告方**,由被告李*出具欠条一张,并有见证人李**,后于2018年1月6日支付现金24000元、2019年4月14日支付现金1000元、2020年4月30日支付现金4000元,现股东(法定代表人)李**(李*之子)经*,2020年10月1...(本文书还有19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