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7000元及占用原告款项期间的费用(以27000元为本金,自2024年6月27日起至款还清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系同公司员工,2024年6月27日被告向我提出她信用卡到期还款需要向我借款27000元,并承诺信用卡还款后刷出来后立即还款。我遂于2024年6月27日向被告工商银行尾号为7135银行卡转款8000元和9000元、微信转款10000元。2024年6月30日我向被告催促还款,被告称她卡额度降了钱刷不出来,她再想法,...(本文书还有2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