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男,1992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阮*、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22)鄂05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阮*对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客观情况是胡**从宜昌市夷陵区***小区业主葛颂辉处将该房屋涂料喷涂工程承包来的,当时双方所说的是包材带料和劳务共计60元/m2(不除门窗洞口展开面积计算)计*,脚手架系葛颂辉请人搭建,现场系其监督。胡**后将单纯涂料劳务以25元/m2平方单价(不除门窗洞口展开面积计算)外包给邓**的。邓**找阮*是怎么说的,胡**不知情,这就是基本事实。邓**系阮*劳务的直接享有者和直接的上游责任者。
二、胡**与阮*、邓**都没有油漆工技工证书,纯属平时做油漆工后别人对其的称谓。业主葛颂辉存在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选任过错的事实客观存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一审以(2022)鄂0506民初****号之一裁定书驳回胡**追加业主葛颂辉作为本案被告的申请是错误的。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同意胡**在七日内提交补充证据,这说明在补充证据期间,胡**有权申请追加共同的责任主体。
四、有关油漆工脚手架并非胡*...(本文书还有5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