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平独任审判,于2024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某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771153.52元及逾期利息54094.82元(以人民币771153.52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4年4月22日),其后利息按票面金额771153.52元从2024年4月23日至全部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716506.06元及逾期利息1151.31元(以人民币716506.06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4年4月22日),其后利息按票面金...(本文书还有3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