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电器股份有限公与被告吴**、被告上海某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某电器股份有限公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吴**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上海某信*******立即删除、屏蔽被控侵权商品链接;3.判令被告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4.判令被告吴**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告创立于1999年,历经二十几年的跨越式发展,现已成为一家以技术研发和品牌运营为核心竞争力,集剃须刀及小家电研发、制造、销售于一体的企业。原告享有第4193798号“flyco飞科”、第4114321号“飞科”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8类的剃须刀等商品上。原告生产的“飞科”产品已销售至全国各级市场,“flyco飞科”剃须刀年销售额达20亿元以上,原告年纳税额达千万元以上,“flyco飞科”剃须刀曾连续多年位居全国同类产品市场销量第一位和市场综合占有率第一位。原...(本文书还有12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