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山东省肿***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3)槐民初字第2608号民事判决,原告王**、被告山东省肿***均不服,上诉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5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济民四终字第255号民事裁定书:一、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3)槐民初字第2608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发回重审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11月3日、2015年12月1日、2015年12月8日、2017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第二、第三次开庭王**、被告山东省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张**到庭参加诉讼,第四次开庭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代理庭后被委托人撤销)、李**,被告肿瘤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2013年10月18日起诉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13年5月18日至2013年10月11日期间的后续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共计199540.82元;2、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山东省肿***赔偿后续康复治疗费等共计274384.52元,其中医疗费159251.23元、营养费13040元、复印费567元、交通费4695.50元、残疾人辅助器械费1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740元、误工费32989.41元、护理费58921.38元。本案发回重审后,原告王**变更诉讼请求为:第一部分诉讼请求为原审中主张的274384.52元,该部分诉讼请求对应的时间段为2013年5月18日至2013年12月4日;第二部分诉讼请求为重审后原告王**新增加的诉讼请求735400.5元,该部分诉讼请求对应的时间段为2014年5月26日至2015年8月21日,故诉讼请求合计为1009785.02元。原告王**要求被告山东省肿***按100%对其诉讼请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王**与被告山东省肿***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历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09)槐民初字第479号、(2011)槐民重字第12号、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民终字第154号、(2012)济民二终字第400号审理,对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两审法...(本文书还有8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