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与被告翟**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法定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翟**诉称:原告母亲李*与父亲翟**于2015年11月26日协议离婚,当时双方约定女儿由母亲抚养,父亲每个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离婚后被告一直未按协议给付抚养费,后原告母亲因近期收入不稳定,抚养孩子压力增加,生活困难,遂联系被告要求给付所欠的抚养费。原告现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翟**给付原告翟**2017年至2021年五月份抚养费四万三千元;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翟**未到庭,庭前与翟**进行了通话,翟**表示现在不在四平市,无法到庭,然后同意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先给付抚养费5000元,剩余拖欠抚养费30,000元在2022年5月1日前给付完毕,之后的抚养费按照双方约...(本文书还有8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