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交通局不同意首发集团的上诉意见,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由车**和首发集团承担本案事故的全部责任;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车**和首发集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对通州区交通局与首发集团提交的证据是否采纳进行说理及论证,即认定隔离墩的产权单位为通州区交通局,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隔离墩横在车道中间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隔离墩的所有人及管理人的认定系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但一审法院未对通州区交通局提交的证据是否采纳及采纳理由进行说明,亦未对通州区交通局与首发集团提交的证据及证明力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仅根据主观判断及日常生活逻辑即认定隔离墩为综检站的附属设施,故而认定通州区交通局为隔离墩的产权单位,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具体而言:通州区交通局提交的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010规选市政字0144号文件明确规定:通州区交通局建设项目为京津二通道高速公路综合检查站,从规划审批图纸中可以看出综检站的用地红线内未包含涉案隔离墩所在区域,通州区交通局严格依照审批用地范围与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建设,隔离墩的建设安装行为非通州区交通局实施。另,从事故发生地所属高速公路的竣工图纸中亦可以看出,隔离墩系由首发公司在治超工程建设过程中所设置,且直至本案事故发生之时,该隔离墩亦未脱离首发...(本文书还有54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