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247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人民币5366.49元(以人民币10247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以人民币1024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现暂计至2024年1月8日);(以上1、2项暂合计人民币15613.4...(本文书还有5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