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与被告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以及各项开支共计27456.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8年承包了坦渡镇某某村铺路组公路硬化工程,并雇请原告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35020元劳务工资及工地产生的各项开支1100元。截止诉前,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
陈*辩称,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应该是承揽合同。被告本人承认,但是对原告主张的款项数额被告本人不予认可。正因为双方一直对结算产生争议,所以不认可数额。被告在整个工程开工前交付了7万元...(本文书还有8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