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鱼苗款6500元及利息(以6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3.45%计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息随本清);2.诉讼费、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份,被告因鱼苗货物需要要求原告进行发货,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总计供货6500元。2020年被告主动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经过原告催讨,被告又于2023年1月18日重新出具欠条一张,其中载明被告下欠原告鱼苗款6500元。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要求支付下欠的货款,但被...(本文书还有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