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三亚市吉******(以下简称吉阳区政府)因上诉人郑*诉其及一审第三人三亚新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澳公司)、三亚南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新公司)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口海事法院作出的(2022)琼72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审期间,本院组织郑*和新澳公司协调,因郑*不能接受新澳公司提出的调解方案,本案未能协调成功。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年8月19日,郑*管理使用的位于三亚市田独镇干沟村的地上苗木、围墙等地上附着物被强制清除,郑*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判令吉阳区政府赔偿郑*因强制拆除郑*7.1931亩土地的损失共计2808445.5元;2.判令吉阳区政府赔偿郑*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利息(利息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用21500元由吉阳区政府承担。
一审查明,2004年5月20日,案外人陈**与三亚市吉阳区干沟村委会糖房村小组(以下简称糖房村小组)签订《荒坡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糖房村小组将土地发包给陈**农业种植使用,承包期限为2004年5月19日至2034年5月19日2004年8月10日,三亚市林业局作出[2004]67号《关于田独镇干沟村委会陈**桉树用材林改种经济林的批复》,同意陈**更改树种同月12日,该局给陈**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同意更新树种为槟榔、芒果2007年6月1日,三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亚市政府)向陈**颁发《林权证》,登记林地面积23亩,主要树种为芒果,四至为东至公路、南新农场地界、西至南新农场橡胶地界、南至芒果地界、北至王*地界,使用期为30年,终止日期为2034年5月19日2012年11月29日,郑*与糖房村小组、陈**签订《转让土地承包合同》,约定陈**向郑*转包糖房村小组的林地22亩...(本文书还有71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