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某工***********诉被告中建某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某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中建某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青海某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33687.83元,并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为标准支付自2023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3日,双方签订《材料(刚波纹管)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青海某公路项目上提供刚波纹管,合同金额为8503178.71元。同年10月24日,双方就该项目签订了《材料(镀锌钢管)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青海某公路项目上提供镀锌钢带,合同金额为1026000元。两份合同均约定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文书还有23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