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潘**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逸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21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潘**请求裁决:确认潘**与某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7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某某公司支付2021年2月27日至2021年7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0700元(275元/天×148天)2、劳动仲裁结果:一、确认潘**与某某公司在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7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文书还有25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