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7民终****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4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50,622.5元(本金50,0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622.50元),执行费659.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起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亦未实际履行。
本院自2024年1月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本院已于2024年1月9日、2024年3月11日起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账户以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文书还有642字未显示)